淺談:2020年專利法
發布人:cqxld發布日期:2020-11-25 瀏覽量:次
行行有行規,那我們專利代理行業就有我們該遵循的專利法規,需要熟知,更需要與時俱進,實時更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改決定于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并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共涉及29處修改。
例如其中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為:“(五)原子核變換方法以及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將第三十條修改為:“申請人要求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請之日起十六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
將第四十二條修改為:“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五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滿四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后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就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但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除外。
“為補償新藥上市審評審批占用的時間,對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的新藥相關發明專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補償期限不超過五年,新藥批準上市后總有效專利權期限不超過十四年。
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一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意愿實施開放許可的專利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專利權人,并依照公告的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支付許可使用費后,即獲得專利實施許可。
“開放許可實施期間,對專利權人繳納專利年費相應給予減免。
“實行開放許可的專利權人可以與被許可人就許可使用費進行協商后給予普通許可,但不得就該專利給予獨占或者排他許可。”
將第六十八條改為第七十四條,修改為:“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以及侵權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專利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六條:“藥品上市審評審批過程中,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與有關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因申請注冊的藥品相關的專利權產生糾紛的,相關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就申請注冊的藥品相關技術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藥品專利權保護范圍作出判決。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根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暫停批準相關藥品上市的決定。
“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與有關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也可以就申請注冊的藥品相關的專利權糾紛,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行政裁決。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藥品上市許可審批與藥品上市許可申請階段專利權糾紛解決的具體銜接辦法,報國務院同意后實施。”
具體來看,在加強對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上,新專利法加大了對侵犯專利權的賠償力度。值得一提的是,對于藥品這一研發投入巨大的特殊產品,本次修改專利法給予了更有力的產權保護。同時,本次修改也呼應了應對新冠疫情的社會現實需求,在“不喪失新穎性例外”的適用情形中增加“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開”。此外,針對不少專利獲得授權后未能實現很好的轉化運用的問題,本次新修改專利法格外注重促進專利的實施和運用。在完善專利授權制度上,修改主要包括進一步完善外觀設計保護相關制度,增加新穎性寬限期的適用情形,完善專利權評價報告制度等。
例如其中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為:“(五)原子核變換方法以及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將第三十條修改為:“申請人要求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請之日起十六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
將第四十二條修改為:“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五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滿四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后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就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但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除外。
“為補償新藥上市審評審批占用的時間,對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的新藥相關發明專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補償期限不超過五年,新藥批準上市后總有效專利權期限不超過十四年。
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一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意愿實施開放許可的專利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專利權人,并依照公告的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支付許可使用費后,即獲得專利實施許可。
“開放許可實施期間,對專利權人繳納專利年費相應給予減免。
“實行開放許可的專利權人可以與被許可人就許可使用費進行協商后給予普通許可,但不得就該專利給予獨占或者排他許可。”
將第六十八條改為第七十四條,修改為:“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以及侵權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專利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六條:“藥品上市審評審批過程中,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與有關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因申請注冊的藥品相關的專利權產生糾紛的,相關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就申請注冊的藥品相關技術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藥品專利權保護范圍作出判決。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根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暫停批準相關藥品上市的決定。
“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與有關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也可以就申請注冊的藥品相關的專利權糾紛,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行政裁決。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藥品上市許可審批與藥品上市許可申請階段專利權糾紛解決的具體銜接辦法,報國務院同意后實施。”
具體來看,在加強對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上,新專利法加大了對侵犯專利權的賠償力度。值得一提的是,對于藥品這一研發投入巨大的特殊產品,本次修改專利法給予了更有力的產權保護。同時,本次修改也呼應了應對新冠疫情的社會現實需求,在“不喪失新穎性例外”的適用情形中增加“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開”。此外,針對不少專利獲得授權后未能實現很好的轉化運用的問題,本次新修改專利法格外注重促進專利的實施和運用。在完善專利授權制度上,修改主要包括進一步完善外觀設計保護相關制度,增加新穎性寬限期的適用情形,完善專利權評價報告制度等。